X的 大法官 大財閥





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4552521.shtml



不願意付出 怎麼算夥伴

「事實上夫妻」

?

有種就離婚再娶啊~

出手闊綽嗎?是因為付出的是錢?

為什麼不願把交女朋友的自由付出來?





不過 只有上面這個還不至於讓我如此憤怒





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3_01.asp?expno=647



不願意承諾 就不算男子漢

"至於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,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,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,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,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,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稅,即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。"

那為什麼沒膽簽字?



還敢申請釋憲呢!!!















連大法官也提出這種建議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大概是我真的跟時代脫節了吧





赫胥黎"美麗新世界"裡

性愛成為一種社交的工具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


為什麼我的腦裡會閃過這個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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