X的 大法官 大財閥
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10/4552521.shtml
不願意付出 怎麼算夥伴
「事實上夫妻」
?
有種就離婚再娶啊~
出手闊綽嗎?是因為付出的是錢?
為什麼不願把交女朋友的自由付出來?
不過 只有上面這個還不至於讓我如此憤怒
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CONSTITUTIONALCOURT/p03_01.asp?expno=647
不願意承諾 就不算男子漢
"至於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,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,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,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,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,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贈與免徵贈與稅,即不免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疑慮。"
那為什麼沒膽簽字?
還敢申請釋憲呢!!!
連大法官也提出這種建議.......................
大概是我真的跟時代脫節了吧
赫胥黎"美麗新世界"裡
性愛成為一種社交的工具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
為什麼我的腦裡會閃過這個!
X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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